《國務院關于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的決定》(國發[1988]68號)、《國務院關于完善化肥、農藥、農膜專營辦法的通知》(國發[1989]87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化肥、農藥、農膜經營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0號)三個文件中規定:“國家對化肥、農藥、農膜實行專營。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社的農資經營單位是農資經營的主渠道。農業植保站、土肥站、農技推廣站和化肥、農藥、農膜生產企業在國家和地方統配以外可以進行經銷。除上述規定的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化肥、農藥、農膜。”
1998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國發[1998]39號文件規定:“國家對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計劃管理為主改為間接管理為主,發揮市場配置化肥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取消國產化肥指令性生產計劃和統配收購計劃,由化肥生產和經營企業自主進行購銷活動。鼓勵化肥生產和經營企業建立穩定的產銷關系,化肥生產企業既可以與化肥經營企業直接簽訂合同,也可以實行銷售代理。”“化肥生產企業可以將自產化肥銷售給各級農資公司和農技推廣站、土肥站、植保站及以化肥為原料的企業,也可以設點直接銷售給農民。農業三站經營的化肥,可以直接銷售給農民。保留現行允許農墾、林業、煙草、軍隊在本系統內銷售化肥的做法。除上述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化肥批發業務。”
目前前三個文件尚未宣布廢止,此四個文件對化肥零售環節的市場主體經營資格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黃存